防微杜渐。
政治行为中,最恐怖的莫过于习以为常。
当一件不合理之事,逐渐的变成了潜规则,大家都默认其可行,最终就是千里之堤,上那密密麻麻的蚁穴,最终溃堤之时,大家才惶惶不可终日,殊不知,其祸根早就埋下。
比如到现在朱由检都无法解决的问题,各种群小和蓄养家人的勋戚、官吏、豪门、庶民之家。
既得利益者其实是一小部分人,即使他们作威作福,其实本身影响力能有几何?
但是一旦他们聚集在身边的群小和家人越来越多,危害就会越来越大,直至最后,就是地方联袂做大,尾大不掉。
在蒙元之时,全国范围内的蓄奴是风潮和合法的行为,这些勋戚、官吏、豪门自然可以明目张胆的蓄奴。
但是在洪武五年五月,政权逐步稳定,纪纲粗立的时候,朱元璋就迫不及待的颁布了《皇明诏令》,第一款就是对蓄奴问题进行了规定。
明文规定,诏书到日,任何蓄奴之庶民之家,即放为良,毋得羁留强令为奴,亦不可收养,但是功臣及有官之家不在此列。
也就是在天下初定之时,朱元璋的《皇明诏令》充斥着对自己合作伙伴的妥协性,无法背叛阶级的朱元璋,无论多么文韬武略,都无法违背他阶级的利益。
而洪武十五年四月,再次颁布的《皇明诏令》中,大明对于因为天灾流离失所,不得已卖身为奴的一批人,进行了一波全国范围内的赎买。
由典卖之家出具申明,大明官府出钱,赎买奴仆的卖身契,得以放良。
而此时的朱元璋已经不是十年前国朝初定的朱元璋了,他大范围赎买奴仆卖身契,是为了打击蓄奴进一步做筹备。
他的合作伙伴多数都被薄凉寡恩的大明皇帝朱元璋,给干掉了。
此时依旧没有背叛阶级,但是把他同阶级消灭差不多的朱元璋,对于蓄奴问题,开始进一步的收束,除了勋戚之家,官吏、庶民、豪门、巨贾,任何蓄奴行为,都是杖一百,即放从良。
将奴隶脱籍政策的不完整性、残缺性、有条件和不彻底性,进一步缩小。
这种大范围的奴隶脱籍的行动,在洪武十七年,洪武二十五年又进行了两次,将合法蓄奴的范围缩小到了勋戚和朝堂大员之间。
公侯之家蓄奴不得超过二十人,一品大员,十二人。二品大员十人,三品大员不过八人。除此之外,皆不可蓄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