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位爱卿的奏疏完全没有问题,看似是约束稽税院的行为,但其实是确定了他们行为合法,比如这个第五十四条代位权,朕就觉得诠释的很好。”朱翊钧十分认真的阅读了王国光和张学颜的奏疏,确信都是忠君体国之人。
代位权,一个很陌生的词,要理解这个词语,一定要结合案例来看,大明的法条也不是明公们一拍脑门就决定的,而是从实践中而来,那种一拍脑门就决定如此制定律法条文,而后在实践中让所有人都挠头的规则,是很难被普遍遵守的。
律法,其实是所有人之间的普遍共识、普遍契约,是道德底线,是作为人必须守住的最后底线。
当守不住这个底线,就会成为案犯,刺面的案犯是贱籍,贱籍不是人。
万历六年二月,皇帝大婚之前,骆秉良在南衙办了一个案件,是扬州的一家人牙行,名字叫云麓茶社,负责卖茶,这个人牙行的买卖,也是一律用茶叶来作为切口黑话,比如这个去各种善堂进货,叫上新茶,各种茶各有不同,红茶绿茶普洱茶。
云麓茶社,是个多股联合的商行,生意做的很大,稽税院在苏州的稽税房发现这一家从头到尾都没有交过税,这还得了?立刻去查,从万历元年追欠,一共欠税三万二千余银的欠款。
而这家商行,在补交了两千银的欠款后,开始试探,不再补交,稽税院前往询问,发现该商行果然没钱。
人牙行的买卖做的如火如荼,账面上,确实没有钱,只有债。
没错,人牙行将所有的钱都以借债的形式借给了别家商行,甚至是有些商行,早已经关门大吉,都是一堆的烂账,走到这一步的时候,朝廷已经发现无法追缴了。
而人牙行的掌柜的就提出了自己的疑惑,按照大明皇帝既往不咎的做法,这人牙行的买卖,为何要追溯到万历元年,而不是苏州稽税房成立的万历五年。
人牙行背后的势要豪右们,很难理解,苏州稽税房稽税一年有余,风评毁誉参半,骂自然是骂稽税房只认钱不认情,夸其实是夸这个稽税房处事也算是张弛有度,从稽税房成立之前,之前的欠税,也就过往不究了。
账目盘查困难,现实阻力极大,稽税房认可度极低等等诸多客观因素,让朝廷在成立稽税房的同时,也算是对过去的烂账选择了一笔带过。
但是唯独这个人牙行的买卖,要追欠到万历元年,别人都是到万历五年,只有人牙行会追欠到万历元年,这是何等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