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之时,就为汉家一直沿用的条例:军士不幸死者,吏为衣衾棺敛,转送其家;祀以少劳(猪、羊各一),长吏视葬。
吏,在军中多指负责记录士卒功勋的军法官,而长吏,则指直接指挥这位阵亡士卒的最低一级主官。
在行政单位,官吏遍分为长吏、少吏两种,长吏指全掌一曹之事的正职,如里正、啬夫等,都可算作‘长吏’。
有决策权,就意味着长吏必须有足够的秩禄,腰间系有象征权力的官印,所以通常情况下,长吏的俸禄不会低于一百石。
而少吏,则指无任何决定权,只能遵从长吏的指令,配合主官进行工作的副职。
通常情况下,少吏所指的,便是那些俸禄低于一百石的编外人员。
这样的人,在后世被称为刀笔吏或临时工,而在汉室,被称为斗食——俸不足石,以斗发之也。
这则条令的意思就是说,有士卒在战场上阵亡时,军法官要负责为其置办丧服、棺木,并同阵亡将士的尸首一起送回其家中,送上少牢规格的祭品,并由该士卒身前的主官亲自参加葬礼,以保证一应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与行政单位所不同的是:军中长吏和少吏的区分,远没有行政单位那般复杂。
——从统掌五十人的屯长开始,往上都可以视作长吏。
也就是说:在汉室,哪怕是一个大头兵阵亡,也会有屯长一级的军官出现在葬礼现场,代表国家,向烈士表示哀悼。
死人都有如此高规格的待遇,那些立下武勋,并在战场上活下来的将士,那就更了不得了!
从最轻的‘探得敌情’,到最重的‘先登之功’,士卒每一项功劳,都会被军法官详细记录。
若战后不幸阵亡,那这些功勋的赏赐,将送到烈士的家人手中;烈士的丧葬规格,也会在已有基础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升级。
若存活下来,那自是皆大欢喜——军法官会如实将战斗中,立有功勋的将士名单上报,朝堂再根据法律条令进行封赏。
功劳小一些的,至不济也能捞到一笔不少的钱财,以及‘x年不用服徭役’的待遇;功劳大的,更是封官进爵,不设上限!
有如此完备的条令存在,柴武却依旧多此一举的请求刘弘封赏、抚恤,这就是汉室的时代特性,以及政治文化背景所导致的了。
作为将领,柴武要想一如既往地得到麾下将士的追随,就必须全心全意的为属下谋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