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刑事案件,乃至于谋逆、大不敬等案件的廷尉而言,‘不能解决’的事,往往都小不了。
就拿历史上的文帝廷尉张释之来说:张释之整个廷尉生涯,唯一一次向刘恒请示的内容,就是黄龙改元案件的嫌疑人:新垣平,应该怎么处置!
想到这里,刘弘地心底就稍一沉,将目光锁定在了吴公身上。
就见吴公略有些迟疑的环顾了一圈左右,待刘弘做出一个‘大胆说’的眼神示意后,才稍一拜。
“陛下,臣此来,乃为近日,长安物论之事···”
闻言,刘弘暗地里长出口气:呼~
幸好不是出了什么大事。
敛回心神,刘弘的面色也稍归淡然,标志性的微笑,也重新出现在了刘弘的脸上。
“廷尉但言无妨。”
须得一提的是,汉室的法制思想,与后世最大的一处类似,就是‘为教,不为惩’的核心思想。
就是说,法律存在的意义,并不是以惩罚、惩戒为主,而是以教育百姓,引导百姓为目的。
这与汉室始终贯彻的‘不教而诛是为虐’一脉相承,又与后世的思想道德建设不谋而合。
所以,汉廷尉和封建时代其他政权的司法部门,也同样有一处明显的不同。
——民风建设。
在其他的朝代,如唐朝的大理寺,明朝的刑部所不同,汉廷尉除了具有‘惩治不法’的司法权之外,还有对民风引导的职责。
简而言之,就是廷尉不仅仅要充当‘最高法院’的角色,还要肩负起类似后世‘法制讲坛’的普法责任,以及部分的法制宣传责任,以起到惩恶、扬善的职能。
具体到行政内容,就是廷尉除了要办理天下各地地方政府,以及长安左近的刑事、民事案件之外,还要时刻关注天下百姓,对于汉法的感官,以及因某案件而出现的舆论。
从这个角度而言,作为廷尉的吴公,在发现长安舆论出现‘不利于朝堂’的内容时,找刘弘汇报请示,也算是题中应有之理。
而汇报的内容,刘弘心中自然也是早就有数。
“自陛下夜梦太祖高皇帝,后于高庙斋戒三日起,长安物论便多有怪力乱神之说。”
“关中各地,亦有方术之士层出不穷,以鬼怪乱神之说,行期诈民财之实。”
“长安左近,亦多有民掘其先祖之墓,以取墓中金之事,传于民间,颇有颠覆人伦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