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税一缴纳商贾税;
高于七十万钱,低于九十五万钱的,按照十税一缴纳商贾税;
高于九十五万钱,低于一百二十万钱的,按照六税一缴纳商贾税;
高于一百二十万钱,低于一百八十万钱的,按照四税一缴纳商贾税;
高于一百八十万钱的,统一按照三税一,来缴纳商贾税。
商人的行商所得,由水衡都尉按照商贾的货物购买价格、出售价格,以及购买、出售数量来核算,其余人力、损耗等成本,按照当地平贾给出的标准计算。
水衡都尉需要在每年春正月之前,核算出天下商人去年的盈利,以及应该缴纳的商税,商人务必在春三月之前,把应该缴纳的税款上缴当地官府,并由官府转呈长安,不得截留。
发现商人谎报收益,逃税、漏税的,抄没所有财产,完为城旦舂,当地县衙一百石以上的官员处以流放河南(河套)、安东的处罚,郡衙当年的审计课为殿。
在核算出商人去年的行商所得,以及应当缴纳的税款之后,核算内容需要在商人所在的县衙外公示一个月,当地百姓对核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到当地县衙或郡衙举报,县衙、郡衙务必上报水衡都尉。
如果最终审查结果属实,举报的人按照被举报商人家产一百分之一的比例,赐给奖赏。
太宗皇帝推出的《车船律》,以及修改、完善的吕太后《金布律》《津关律》,被后来的世宗孝文皇帝统一归为了《商税律》,具体的内容被我写到了《货殖列传》当中。
这三条律法,将汉室天下从正武三年开始兴盛起来的商贸稍稍抑制住,让天下的商人愈发变得遵纪守法起来。
尤其是在《车船律》推出按照商籍上的户主,作为税率比例核算标准之后,天下许许多多的大商人,如舒駿的卓氏、程郑氏,荥阳的任氏,洛阳的师氏等,都把财产分散在了家中子侄的手中,成为了一个个资产数百万,每年盈利不超过三十万钱的小家庭。
这样一来,原本呈现出大家族,大宗族雏形的商人家庭,自此成为了一个个小的家庭,很少出现地方豪强势力大,地方的二千石官员不能治理的状况。
文鼎十四年,水衡都尉核算商人收入的模式,也被御史大夫用在了官员收入审核当中,从此时开始,汉家的受贿之风开始逐渐减少。
汉室的官员俸禄虽然不低,但随着汉室百姓愈发富裕,粮价越来越低,官员拿到手的俸米其实越来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