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3年,欧罗巴联邦帝国在宣传部门的造势下,举办了盛大的跨年庆祝活动,来纪念欧罗巴联邦帝国从联邦制向中央集权制的转变!
自此,欧罗巴联邦帝国正式更名为欧罗巴帝国,所有的邦国都变更为行政大区,欧罗巴帝国采取大区-行省-市-镇-村的行政管理模式。
其中,根据地域和人口的不同,很多大区中并不会设立行省(地盘太小人口太少),只设立市镇村一级的行政管理模式。
这种行政改革最重要的变化就是,从此以后,各大区的民族议会被彻底取缔,整个欧罗巴帝国都必须无条件接受上级的任何命令,原本的邦国法律被归入不具备刑法权力的普通民法。
在欧罗巴帝国中,法律分为三个等级。
最高等级的自然是帝国宪法,而李维位于宪法之上……
没错,欧罗巴帝国是一个腐朽堕落的人高于宪法的国家!
这种国家体制放在21世纪,妥妥的要被打上愚昧落后的标签,就跟非洲和南美的独裁军阀国家一样,被世人所不齿。
但在19世纪,却已经是先进制度的代表。
要知道,这个时代很多君主制国家,连像样的宪法都没有!
宪法之下则是刑法,刑法顾名思义,专门用于处刑的法律,也是欧罗巴帝国维护其基本统治的根本法律。
刑法的处罚力度往往很严格,并且很少会涉及到民事纠纷中。
至于民法,则是最底层的法律,专门为处理民事纠纷所服务的,而且民法不适用于最高法院。
也就是说,欧罗巴帝国的最高法院不会受理民事纠纷案件。
甚至连上诉法院都不愿意受理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除非引起了重大的社会群体效应。
一般而言,只有地方法庭会受理民事纠纷法案。
法律的级别定义可不是用来看的,而是具备优先判刑级别的。
如果一个人同时触犯民法,刑法和宪法,最先受理和判决的必然是宪法,然后酌情在刑法和民法上加罪。
不过,违背宪法的罪名一旦被定型,往往整个人就没了,也用不着去走其他法律的裁判流程……
总而言之,在世界各国眼里的恐怖巨兽欧罗巴帝国,再一次走向高度集权,邦国政体的消失,意味着那些革命分子想要搞事情的难度也会变大。
因为民族主义将会在欧罗巴帝国中,被进一步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