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变化不大。
——刺史制一直延续到汉灵帝中平五年,为了加强地方镇压黄巾叛乱的能力,遂派九卿出任州牧,手握军政大权,州部由之前的监察区成为郡以上一级行政政区,郡县两级制也渐变为州、郡、县三级制。
这些由中央派遣出去的刺史,经常在秋季出巡州部,“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置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
这六条分别是:
1、“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2、“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问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3、“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
4、“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玩”;
5、“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任所监”;
6、“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
第一条是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横行乡里;
第二条针对的是郡守、国相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
第三条是防范郡守国相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古代司法权和行政权没有分开;
第四条说的是打击守相任人唯亲;
第五条监视“官二代”是否仗势欺人;
第六条是防范官豪(商)勾结。
以此六条问事,一方面可以防止守相专权坐大,又防止了刺史滥用职权干扰地方政务,实现了监察权和行政权相分离。
从积极意义上说,由于刺史秩卑、权重、尚厚,所以任职者往往能够忠于职守,尽责尽力,对澄清吏治、加强中央集权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但从另一方面看,随着监察对象由二千石的守相扩大到县令、县长甚至县尉,看起来监察权更大,但其实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只会越来越弱。
尤其在东汉中叶之后,随着农民起义和少数民族叛乱的兴起,刺史被正式赋予了统兵之权。
这样一来,刺史就由单纯的监察官发展为总揽地方大权的行政长官。
谷而原本大汉皇朝为了让刺史们能更好地履行自身的监察义务,免遭地方势力碾压威胁而为他们打造出来的“lv.22-刺史”级超级机甲,也成为了他们的私人财物。
丁原正是其中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