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重合的专利、然后被驳回了,但也仅此而已。
生产呢?销售呢?对方在没有拿到授权之前,并没有冒进实际规模生产销售,这怎么定侵权损害呢?我觉得原告捞不到什么好处。”
潘筱婷凭借她接触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三年的经验,做出了一个很专业的判断。
没办法,谁让作为顾辙对手的童双庆,一开始就只是想剽窃一把刷个专利,都没想把这个东西实际投入生产,公司也没决策把这个可有可无的技术商业化呢。
这方面,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有个最大的区别,刑事诉讼讲究的是“主客观相统一”,也就是刑法比较重视主观的动机恶性,只要实施了行为,未遂的案子也可能判刑。
而民事诉讼是没有“未遂”概念的,尤其是商事案件,对方想侵你权,想得再好,也做了一切准备工作,但临门一脚都还没踢出来、没侵出什么损害,那有什么可告的?
秦暖听了学姐的分析后,总算明白关键所在了,但随后又生出一个疑问:“既然被告企业根本没有规模生产销售行为,原告的起诉书怎么被立案成功的?”
潘筱婷摇头叹息:“怎么说呢,这个原告确实是锱铢必较很会抠:这个案子被告企业虽然没有‘销售’的行为,甚至都无法证明有‘销售’的计划,但确实是极少量‘生产’了样品,哪怕是堆在仓库里,那也可以按涉案库存来定侵害规模。
估计是那家被告公司内部的研发管理制度弄巧成拙了吧,估计是研发打样,还不知怎么被那个叫顾辙的原告取证到了,他就以此为侵权标的确定的起诉金额——当然,也可能取证不充分,这得开庭后才知道了。
所以案值才那么一丁点,真不知道怎么想的。估计现在年轻人法律意识都变强了吧,不蒸馒头争口气。
估计他也是自己起诉的,律师都请不起。否则要是有个老手律师指点,估计会让他先放水养鱼、等侵害结果明显一点、涉案金额大了之后才收网。
但我觉得原告能把被告企业拖下水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就算他占理,最多就是拿着几百块钱走人。被告抗辩涉案研发人员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的话,原告应该没有证据攀咬的。
还有,你应该也知道,最高院联合司fa部上个月26号刚刚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如今刚好是热议期,各级都挺重视调解率的,
我们要是能庭前调解了,庭长那边也好看。毕竟这个规定才刚执行了十几个工作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