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已经有潘姐那么强的实力派了,也用不上我处理疑难杂症啊,我也没这本事。
刑庭诉讼费低不出成绩,但刑庭可以允许助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啊,我要不是来刑庭,就我这过完年刚拿到助理资格的菜鸟,能像今天这样一个人审案子么?”
顾辙一想也对。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44条又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所以,在民事案件领域,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审判长必须是“审判员”职称级别以上的。
刚来前几年的新法官,没摘掉审判员前面的“助理”二字前,是不可能在民事领域当审判长的。
行政诉讼领域,也有类似的条款规定。
唯有刑事诉讼在这方面跟民事、行政都不一样。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所以,刑庭的助理审判员是能当审判长、也能单独审案子的,可以不用给转正的审判员打下手。
(注:目前我国对于刑事诉讼领域、助理审判员能独任审案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
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但是,这个司法解释是2012年11月5日通过的。书中才2004年4月,所以当时适用的还是1983年5月25日通过的老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
两者内容其实没变,新解释只是把零散的旧解释归纳总结起来。新解释2012年11月5日通过后,旧解释于2013年1月14日废止。)
顾辙也是对法律非常懂行的,只是略听半句,立刻就对秦暖这个小学渣微微刮目相看了。
没想到这家伙虽然读书不如潘筱婷厉害,死记硬背过法考需要取点巧。但是在为